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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政府纠风办、河北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通过网上竞价方式采购该目录中所列药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由各市和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组织单位统一负责,并为最小网上竞价采购组织单位,不再另设其它组织管理机构。
  2、每一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组织单位中的所有医疗机构须同时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并使用同一网上竞价采购平台。
  3、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由各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组织单位通过竞争方式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指定。
  4、各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组织单位所选择的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必须是已经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证批准,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的经办机构设置的平台。
  5、网上竞价采购平台须能够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需要;方便医疗机构与药品供货企业之间的远程即时交易;方便网上竞价采购相关信息的即时更新和维护。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地方,暂不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待达到要求后实行。暂不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地方,应将《目录》中所列药品继续纳入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范围。其中,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件所列药品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修订及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的选择
  《目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政府纠风、药监、物价、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编制,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一段时间后,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将适时予以修订。各地可就目录的修订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得擅自超出目录范围增加网上竞价采购药品。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实际用药情况,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本着“价格低廉、采购量少、临床不易滥用”的原则,在《目录》所列药品范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选择部分药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编制适用于本地医疗机构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其中,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件所列药品应全部编入本地目录。对编入本地目录的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未编入目录的,要继续全部实行集中招标(议价)采购。
  编制本地网上竞价采购目录,要把握“同进同出”原则,即:《目录》表一、表二、表三,每个表内通用名相同的药品,或者同时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或者同时实行集中招标(议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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