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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第二轮修志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全面系统地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开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力求体现出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编纂任务
  全区三级志书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负责本部门承编志书的编修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志书的编修工作。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及以前的,第二轮志书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以后的,立即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三、体例
  (一) 志名
  第二轮各专业分志定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志·××志》(××年~××年),不称《内蒙古自治区志·××续志》。各盟市、旗县(市、区)志一般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如《××市志(××年~××年)。
  (二) 断限
  第二轮全区三级志书上限一般从第一轮志书的下限次年开始,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追溯;鉴于第一轮志书出版时间有先有后,且下限时间差异较大,第二轮志书下限原则上断至2010年或2015年。属于第一轮修志未列入范围而新增加的专(行)业分志上限不受此限,可追溯到事物发端,下限为2010年。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编纂出版相关部门志、企业志、院校志等特色志书。
  (三) 体裁结构
  第二轮修志,仍然坚持“横分门类、纵述史实”,“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根据社会分工、事业(行业)特点等进行科学分类。在传统的“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基础上,可以运用新的体裁。如对重要事物适当运用专题式的记述等,以求达到最佳记述效果。在篇目的设置上力求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篇目设置主要采用中、小篇体式,分篇、章、节、目各个层次,编制索引。同时还要对第一轮志书补遗、纠错,随相关内容记载,也可设目集中记述。
  (四) 文体与文风
  志书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时据事直书,述而不论,寓观点于叙事之中,文风朴实、简练、行文流畅。行文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志书编纂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 篇幅
  自治区志总字数控制在5000万字以内,专业志原则上控制在60万字以内;盟市志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字以内;旗县(市、区)志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字以内,不分册。
  (六) 版本
  第二轮三级志书一律采用正16开本(787×1092mm 1/16开本),正文用纸一般要求久藏不发黄,久用不会裂,绵而不柔,实而不脆,白度最好控制在80~85度,保证能反映现代技术水平的高标准质量,要一级精装,公开出版。自治区各专业志封面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计,全区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志封面各地自行设计。封面设计要与第一轮志书相衔接,并标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丛书”字样。书名必须标明蒙文,书名横排,蒙文在上;书名竖排,蒙文在左。
  四、组织实施
  (一) 组织领导
  第二轮三级志书编修工作,在自治区各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下,由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中央驻自治区机构、企业及盟市、旗县(市、区)参加,具体承担编写任务。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三级志书的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三级志书承编单位的修志工作。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编修工作。
  自治区专业志的承编单位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当地修志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总纂等工作。
  (二) 主编责任制
  为了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第二轮修志实行主编责任制,三级志书主编必须名实相符,真正担负起主编的工作,在志书编修的全过程中起核心作用,并对志书的质量负责。要选用具有较高政治水平、理论水平、文字编辑能力,熟悉本地区或本行业情况、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担任主编。
  (三) 制定篇目
  各修志承编单位在规划方案的指导下,要结合实际,制定篇目,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核。各专业志篇目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志业务处审查批准;盟市志篇目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盟市志业务处审查批准;旗县(市、区)志篇目报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五、志稿审查
  为了把好志书质量关,对志稿实行审查验收制度。志稿形成后,由承编单位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初审,经修改形成送审稿后,自治区专业志(稿)及盟市志(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承编单位承办,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修志人员参加的评审会;旗县(市、区)志(稿)由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承办,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修志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评审会后,各承编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志稿进行认真的修改、整理,形成验收稿,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六、志书出版及经费
  自治区专业志承编单位要把修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务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审核划拨;盟市、旗县(市、区)志的编写与出版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必须列入盟市、旗县(市、区)地方财政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由同级财政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志书评审、验收相关费用由承编单位负责。审查验收合格后的志稿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志和盟市、旗县(市、区)志三审验收表后方可付梓印刷。自治区各专业志,由承编单位负责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志书,由当地政府安排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志书著作权归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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