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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如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项目金额。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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