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补贴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调整部分政府补贴标准。
(一)缴费补贴
1.多缴者多补。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200元、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
2.长缴者多补。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个人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补缴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条件者从认定的次月起执行。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在每人每月65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参保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每月补贴50元,年满9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200元。上述三项政府补贴调整从2012年1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计划生育补贴纳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五、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经办服务
(一)各县(市、区)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应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同时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他设施。
(三)行政村确定新农保协办员,一般由村干部(会计)担任,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并按照实际参保率给予适当补助。考核及补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逐步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