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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或请求权人 (以下简称受种方)为:
  (一)受种者死亡:受种者之法定继承人或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亲属。
  (二)受种者未死亡:受种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
  (一)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丁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甲等:存在器官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丙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丁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戊等:存在器官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三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 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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