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4.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县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大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力度,以广州、深圳市为试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初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加强简易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逐步停止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五)强化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积极开展噪声达标功能区建设,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范围,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在“十二五”期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应配置建设隔声屏障;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查施工噪声超标行为;严格控制生活噪声污染;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关停、搬迁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企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扰民行为。完善噪声污染监测监管体系,提升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一)城乡统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1.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全面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水质监测制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逐步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数量,实行集中保护;扩大城镇市政统一供水范围,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原则上全部纳入城镇统一供水范围。强化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强化农村重点环境问题整治。

  大力实施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重点保护饮用水源水质,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遗留工矿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完成村庄连片整治示范项目50个以上。提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要逐步按市辖区的标准,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地区要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

  4.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省级生态村镇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国家级生态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社区的建设,积极推进深圳、珠海、佛山、韶关、中山等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完善生态示范创建激励机制,鼓励已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对生态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建成省级以上生态乡镇50个以上、省级以上生态村100个以上。

  5.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作为氨氮等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幅度削减氨氮排放。依法开展禁养区划分,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全面开展全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工作。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鼓励养殖小区建设、完善养殖场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推广干清粪工艺,推进有机肥和沼气的生产利用。到2015年,力争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90%以上。

  6.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业管理,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节药、节肥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推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二)试点示范,强化土壤环境保护。

  1.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及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研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扶持政策及技术规范,探索制订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相适应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样品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政策。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的工业点源,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禁止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采用污水灌溉。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场地污染环境监管,建立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和城市改造场地污染评估制度,将建设场地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未经评估和未经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3.积极开展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以全省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在全省选取典型工业区、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和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土壤,重点开展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技术示范。责任主体不清的受污染场地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治理修复。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分类型制订实施土壤污染管理政策,对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保育结合,构筑生态安全格局。

  1.强化自然生态建设。

  依托自然山体、河流、农田湿地等绿色区域,规划建设大型区域绿地,保留绿色开敞空间,通过河网水系、道路防护林带和农田林网相互连接,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格局。强化以粤北南岭山区、粤东凤凰-莲花山区、粤西云雾山区、珠江三角洲环状连绵山体为骨架的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8%,森林蓄积量达5.51亿立方米。重点加强南岭山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2015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40%以上。加强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水系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推进坡度大于25度的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到2015年,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主干道两侧山地绿化率达90%以上。大力加强沿海滩涂红树林、沿海基干林带及沿海地区纵深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沿海防护林整体建设水平。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场等典型的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遏制近海及海岸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生物资源衰退。沿河滨、溪谷、山脊、山谷等自然走廊建立线型绿色开敞空间,串联珠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生态节点以及城镇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形成“区域-城市-社区”三级绿道网络。2011年珠江三角洲绿道网全部建成投入使用,2012年起引导珠江三角洲绿道网向粤东西北地区延伸。2015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平方米以上。

  2.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和质量。

  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和空间布局,加强红树林湿地、河口、三角洲湿地、国际候鸟迁徙停歇越冬栖息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队伍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逐步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区域共管。到2015年,新建或升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的比例达7%。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重点保护南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河口沿海红树林等生态系统,以及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分布区、惠东港口海龟分布区等海洋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完善我省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完善濒危动物繁育保护机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加快粤北和粤西云雾山区生态修复。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4.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开展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提高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开发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分区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法限制资源开发活动,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勘探开采活动。大力开展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督促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责任,规范矿产开发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六、强化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

  (一)强化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强化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环境自律水平。建立对重点污染源的巡查制度,加大对其现场环境安全检查频次。继续实施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进自身环境管理。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深入开展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督促其提高生产工艺,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规范放射性和电磁辐射装置的相关环保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发放程序,建立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动态信息系统。在保持国控点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加强辐射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辐射自动监测网络,推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和数字信息的网络化。在省内重点核设施和重点河流、水库、湖泊开展放射性水平监测,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生物放射性水平调查,逐步建立重点区域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实时预报、实时监管水平。完善以核电站事故应急为主,涵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核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运和在建核电项目安全;加强核设施低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安全。加大实施历史遗留的伴生放射性矿治理力度,到2015年,完成粤北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地表处置场所建设。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和废物源暂存库迁建,确保放射性废源(废物)100%收储。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1.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制订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政策、标准和工程建设规范,把环境风险防范纳入环境管理体系,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2.强化环境风险监管。

  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标识系统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完善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切实加强企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对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3.完善环境风险应急响应体系。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部门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省、市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配置环境应急相关装备。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一)加强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1.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按照“提升省级站、加强区域站、配齐市级站、完善县级站”的原则,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的软硬件水平,将其建成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环境监测中心;配置足够的环境监测仪器,全面提升区域环境监测站的环境应急监测和区域辐射能力;加快推进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实现达标;加快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配备基本的监测仪器装备,到2015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

  2.建设“天地合一”的立体监测网络。

  按照“全省一张网”的要求,优化调整全省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点、线、面”和“天、空、地”相结合的立体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       专栏2 广东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
├─────────────────────────────────────────┤
│  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建设。以现行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
│量监测网络为基础,依托国家“863”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重大项目,分级别、分区域逐步 │
│升级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逐步增加大气环境监测指标,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
│  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调整现有地表水监测断面和点位布设,建成覆盖四大水系干支│
│流及所有省界河流、入海河流、主要湖泊(水库)、重要港湾及人类活动频繁海域的水质监测 │
│断面和点位。在重要断面(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和具有预警预报功能的监测项目。     │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加强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域环境监测站的生态遥感观测能力│
│建设,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宏观自动监测,逐步开展重要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监测, │
│建设具有代表性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逐步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
└─────────────────────────────────────────┘

  3.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国家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全面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域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形成“以省级站为龙头、区域站为骨干、市级站为支撑”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合作紧密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机制,打造一支应急监测快速反应队伍,增强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二)提升环境执法监督能力。

  1.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各地特别是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机构实现全面达标,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7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60%以上)。大力开展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能战斗、会管理的环境执法队伍,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所有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验收,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工作,强化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

  3.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各地工况法检测线和抽检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加快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库建设,实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的互联共享,为机动车污染监管提供支撑服务平台。

  4.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鼓励地级以上市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配备固体废物管理专职人员,充实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加快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推广,提高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全面推进省、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珠海、韶关、江门、阳江等重点地区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全面达标。加快建设省控核与辐射在线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和网络化,提高监测效率。加强对核电站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中核与辐射监测,重点加强省级和深圳、江门、阳江等市海洋环境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配套完善核事故后果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各类核与辐射基础数据库,全面提升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管理水平。

  (四)提升环境信息化水平。

  重点推进县级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环境信息机构达标率达90%,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达标率达60%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全部实现联网,基本建成省市县一体、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覆盖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加快推进集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审批、固体废物管理等信息于一体的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与各地之间、各城市之间、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主要环保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提升全省环境信息化服务整体水平。

  (五)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宣教机构特别是地级以上市环境宣教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县级环境宣教队伍建设,到2015年,省级和80%的地级以上市宣教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宣教队伍建设达标率达50%.加强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教育馆、社区环境文化宣传橱窗等环境科普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上下协调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平台。

  八、创新机制与政策,提升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

  (一)提高环保综合决策与协调能力。

  1.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设,加强对环境与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探索实行重大经济决策(政策)出台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作用。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