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直接经济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农业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重大二个等级,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由设区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他情形的,为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
污染海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
溢油量在10吨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污染事故发生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当事人提出的污染事故赔偿调解申请,并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污染事故造成渔业经济损失的,按照污染事故的等级,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照《
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第三十条 在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及时报告并处置污染事故的;
㈡不按本办法执行,不履行职责的;
㈢因失职、渎职造成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