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五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从速调查,及时报告;
㈡有效应急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㈢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㈣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资源环境保护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渔业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处置期间参加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启动和终止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等应急工作;
㈡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
㈢审定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及本办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㈠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牵头组织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履行应急调查组及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并指导、督察设区市和县级执法机构做好应急调查、处理工作。
㈡资源环境保护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事故发生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协调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污染事故水域开展监测、调查,并确定污染源,组织评估事故损失等污染事故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