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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保证职业培训资金支出需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专项经费,对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给予资金支持。

  (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不低于60%,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内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省、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2011年先在太原市进行试点。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规范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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