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进一步促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工业产品基本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水泥、石灰、钢铁、电石等产品的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要采用先进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打造煤电铝、煤焦化、煤气化、煤电材等资源循环产业链,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矿井瓦斯、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推广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技术,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推广秸秆还田和少耕免耕技术,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加强对动物粪便、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加大沼气利用,降低畜产品的甲烷排放强度。
第二十条 继续深入推进造林绿化工程,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全面实施十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五大林业产业开发工程和六大森林资源保护工程,加快推进晋北晋西北防风固沙、太行山土石山区水源涵养、吕梁山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和平川盆地防护经济林等四大生态屏障建设,积极推进煤矿采空区植被恢复工程,全面提升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增加林木蓄积量和森林碳贮存,增加陆地碳汇贮存和吸收汇。
第二十一条 提高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提高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的收集利用水平,减少垃圾填埋场的甲烷排放量。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和堆肥技术,鼓励企业建设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系统。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对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用能单位应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物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