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支持跨国企业、央企、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新材料领域的综合型、职能型和成长型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支持新材料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资助。

  鼓励新材料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研发和生产绿色低碳新材料。

  (十六)新材料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予以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资助期最长可为3年。

  六、积极培育和引进新材料产业重大项目

  (十七)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材料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八)新材料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加快建设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十九)着力建设超材料、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支持建设新材料产业研发核心区,鼓励社会各界兴建新材料产业特色工业园。

  (二十)依据产业发展需要,在各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八、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一)鼓励新材料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二十二)经认定的连续从事研发工作1年以上的新材料产业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予以一定的资助。

  (二十三)支持新材料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二十四)鼓励新材料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新材料产业项目或者创办新材料企业,并优先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