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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加强新材料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材料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九)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自主创新的新材料项目,专项资金可加大支持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资助新材料产业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新材料领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一)实施产业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等。

  五、发展壮大新材料企业

  (十二)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专项资金予以一定的研发资助。

  (十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四)对新材料企业申请美国UL、欧盟EN13432、日本生物质材料等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五)在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材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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