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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五条 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分别负责评审。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与河南省境内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满两年)同时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
  (三)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豫工作或被在豫单位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满五年)并同时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或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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