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各公开单位统计报送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不够,对各公开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把关不严,对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没有认真分析、核实,汇总报送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事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强化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相对固定地负责此项工作,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准确性、连续性。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各公开单位统计报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要加强培训,让本辖区各公开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制度规定,熟悉统计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要求,确保按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对各公开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认真检查,对特别容易出错的指标数据更要仔细分析、核实。如发现问题要督促报送单位及时纠正,确保报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辖区各公开单位的调整工作。如需在统计报送系统添加或删除公开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确认后,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调整。
(三)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最新要求,对统计报表若干指标填报统一要求如下:
1、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举办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总数”、“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总人数”这两项指标,统一由举办单位统计填报,参加单位不填。
2、“辖区网站开设专栏或网页总数”、“专职人员数”、“兼职人员数”等指标,每年第一季度统计填报,第二至四季度如数据没有增减变化,应填“0”。
3、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由被诉讼单位统计填报,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举报由受理单位统计填报。填报单位同时要在报表的“分析说明”栏内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单位)、事由、办理情况、结果及依据等基本情况作完整简要的说明,并将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判文书等及时报送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每季度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