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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榕政综〔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各项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改、经贸、水利、教育、民政、城建、房管、交通、卫生、安监、电力、农办、旅游、气象、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部门联动,着力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利、交通等部门联合的全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网络共用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县(市)区,要在两年内建成。闽侯、永泰、闽清等防灾重点地区要争取在明年汛期前建设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并投入使用。对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和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加密布设雨量收集站点,并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相协调,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预报设备,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进一步完善乡村的预警信息传送发布系统,发挥现代通讯信息的快速优势,充分利用好手机短信和“村村响”广播网、交通电台等,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快速传递给受威胁群众、防灾人员和过往地灾易发区的驾车人等。同时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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