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四)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不属于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已经建成运行或者试运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经专家评审,具有明显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申请和拔付程序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与所管辖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本辖区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中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当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所报项目须从市级项目库中选取。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建设地点、环境效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三)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及相关证明。
(四)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的,应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立项审核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市环保局在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使用资金额度较大或启动资金困难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拨付50%使用资金;在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将剩余50%使用资金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