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来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和全市排污费稽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组织专家筛选项目,提交市发改委立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排污费征收、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验收公示意见等监督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