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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积极争取“十二五”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示范院校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三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进一步完善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的自治区四大职教园区、八大支柱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为主的地州市特色产业实训基地建设;结合县(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提升改造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各级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二)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的密切衔接。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鉴定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各类所有制培训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增加培训设备和改善实训条件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各级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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