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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关课程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请专家所需经费。

  (四)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开发、资源库建设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本建设类费用支出。

  (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教学基础设施、教学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337号)相应的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级监督检查、举办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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