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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院校项目完成的阶段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是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举办方安排的建设专项资金、院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行业、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下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可优先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院校举办方的专项配套资金须与省专项资金同步足额拨付到项目院校,院校自筹资金也须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院校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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