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申请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
(三)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出的院校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
(四)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院校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区域分布,确定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填报《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院校举办方根据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和预算资金,组织项目院校修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所属院校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