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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1〕11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制定了《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一)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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