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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2日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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