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鳌江治理平阳县鳌江干流麻萧段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
(浙发改农经〔2011〕753号)
平阳县发改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平阳县鳌江干流治理麻萧段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平发改投资〔2010〕285号文)悉。现就该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平阳麻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鳌江干流防洪能力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平阳县鳌江干流治理麻萧段防洪工程。
二、平阳县鳌江干流麻萧段防洪工程是独流入海河流鳌江治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主要任务是以防洪(潮)排涝为主,兼顾改善水环境等综合利用。
三、本工程新建两岸防洪堤全长20.35公里(不包括在建的2.0公里),由陶贡段、渔塘段、麻步段、桃源段组成,原则上控制河宽150-160米;配套建设10座涵闸(不包括在建的1座涵闸)。陶贡段防洪(潮)标准为10年一遇、麻步北岸段、桃源段、渔塘段为20年一遇,麻步南岸段20年一遇(远期50年一遇)。工程永久占地2308.4亩,其中耕地1972.1亩;拆迁房屋119119平方米。
四、按2010年10月价格水平估算工程静态总投资8.2亿元,其中工程部分2.82亿元,征地和环境部分5.38亿元。工程建设资金由平阳县政府筹措,并申请中央、省级投资补助。
五、下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堤线布置,完善护岸结构,复核水闸规模,复核征地拆迁范围和各项实物指标,落实项目法人和建设资金,依法办理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规划选址、节能审查等报批(备案)工作,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工作方案,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请据此开展可行性研究。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