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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章 财政监督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应按照“统一计划,严密组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财政对外监督检查,负责牵头组织涉及全市性重大监督检查活动,即重点检查和抽查,必要时可抽调部分县(市)、区财政监督机构或局内有关处室人员参加。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处室负责各自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经办财政性资金的安全运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要于每年年初将全年对外监管检查计划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在取消不合理的检查,合并内容重复的检查的基础上拟定全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返各职能处室按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检查项目,应当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或同级部门的要求开展的检查,有关处室要及时通知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处室开展对检查时要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检查通知书、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书等检查文书,不得擅自更改检查文书式样。

第四章 财政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一般应结合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的方式实施财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对被监督单位实施财政检查;
  (三)根据财政检查情况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四)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做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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