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各级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严格执行经市人大审查通过、市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预算收入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利润和成本费用真实性及各种税金的缴纳情况。
(二)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和附加等各种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情况。
(三)征收部门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四)征收部门提取、支付代征代扣单位手续费情况。
(五)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预算支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商各税及农业四税减免缓、退付情况。
(二)支农扶贫救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及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编制、执行部门和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编报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项目设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收费票据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开设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情况。
(五)“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支付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