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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的兑付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补助标准高于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包干标准,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二)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林业、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人员花名册等进行审核,确认后通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可以直接对退耕户发放现金,也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为退耕户开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凭证,具体兑付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如果采取在农村信用社为退耕户开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凭证的兑付方式,乡(镇)财政所要在农村信用社设立“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专项反映对退耕户的现金补助。
  县(市)区财政对乡(镇)财政所拨付粮食补助资金时,直接从县(市)区“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发放时,乡(镇)财政所向信用社提供粮食补助现金兑付人员花名册和兑付现金数额,信用社据此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到个人户头(存折或存款凭证)。
  (三)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每个农户分到的退耕还林面积、实际完成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应领取的粮食补助现金数额等,在资金发放前必须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粮食补助现金发放要在乡、村干部监督下,由退耕户户主或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凭身份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凭证》(2004年暂凭此证,2005年重新印发《退耕还林补助现金凭证》)和退耕还林验收证明领取,领取时要签名并留指纹。乡(镇)财政所要直接将粮食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个退耕户。不准抵扣包括农业税在内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助现金;不准以村、组集体代领、代发粮食补助现金;不准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变相增加退耕户负担;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暗箱操作。
  六、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报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季报”,反映本县(市)区退耕还林进展、补助现金发放情况,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季报格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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