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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各县(市)区林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工程进度、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的核实和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二)县(市)区林业、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对完成退耕还林工程并经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在核定实际验收面积后,向退耕户出具退耕还林验收凭证。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额的确定
  (一)在国家退耕计划内,市以县(市)区退耕总面积、粮食补助标准确定该县(市)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包干总额。计算公式为:
  粮食补助资金总额(万元)=退耕总面积(万亩)×单位面积粮食补助量(吨/万亩)×粮食补助现金单价(万元/吨)
  (二)对退耕户粮食补助资金的计算
  退耕户粮食补助现金额(元)=退耕面积(亩)×    单位面积粮食补助量(斤/亩)×粮食补助现金单价(元/斤)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发放现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财政部门收到省拨入的粮食补助资金后,在包干限额内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对各县(市)区财政粮食补助资金通过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后,在对林业、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人员花名册等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并通知乡(镇)财政所。
  各县(市)区财政财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粮食补助现金要与其他资金分开核算。各乡(镇)财政所要在农村信用社设立“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专项反映对退耕户的现金补助。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兑付: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面积的粮食补助资金,市财政分两次拨付,即退耕当年拨付50%,下年拨付50%。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两次及时向退耕户兑付,第一次是在完成整地并经县(市)林业、发展改革部门检查验收后,可预先兑付50%的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是在下年验收合格后再兑付50%补助资金。以后年度,凭每年林业、发展改革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对以前年度已退耕且经验收合格的面积,市财政在每年5月底之前收到省财政拨款后,及时拨付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6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兑付给退耕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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