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建[2004]10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林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关于退耕还林 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冀财建[2004]130号)的规定,为了落实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政策,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工作 。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关于退耕还林 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冀财建[2004]130号)的规定,为了落实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政策,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 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补助范围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即:退耕农户,下同)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口粮,原粮)200斤,按每斤0.70元计算。
按照省对市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包干政策,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补助实行包干。
(二)从2004年起,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2004年当年应补退耕户的粮食,一律按规定标准向退耕户补助现金。2003年当年应补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尚未招标采购的,以及以前年度应补未补,需在2004年补供的粮食,也改为补助现金。
(三)2003年应补退耕户粮食补助中,已补助粮食实物的部分,按《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转发〈关于2003年退耕还林和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建[2004] 95号)规定执行。
二、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及补助面积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