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计划,稽查提纲、组织培训、查阅资料、前期掌握被查单位财务收入基本情况、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制定稽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收费稽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查单位下达财政收费稽查通知书;
(二)对被查单位实施财政收费稽查;
(三)对稽查事项作出结论,被稽查单位签署意见;
(四)财政收费征管稽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稽查报告;
(五)对稽查报告审查后,作出稽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收费稽查通知书应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执收、执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财政收费征管稽查机构有根据认为执收、执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十五条 财政收费征管部门实施财政收费征管稽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出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监督稽查证》。
第十六条 财政收费征管机关的稽查人员如果与被查单位或待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实施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可根据需要采取询问、调账和实地稽查等手段,并要求被查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
询问稽查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责任。
调账稽查,可以将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调入财政收费征管部门,但须有组织稽查的财政收费征管稽查机构,向被稽查单位开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收到被查单位的会计资料要开具调取会计资料清单。
调取的会计资料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财政收费稽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稽查工作记录,包括:
(一)工作记录编号;
(二)被稽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日期、记账凭证编号、收费票据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会计档案编号等;
(三)被稽查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