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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财〔2005〕29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收费管理局:
  现将《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及其他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其收缴行为,保障政府、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财政征管稽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收费征管稽查机构。
  财政收费征管稽查,是指财政收费征管部门设立的稽查机构,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及其它收入活动的单位,遵照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的行政行为。
  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稽查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
  第四条 稽查工作人员实施稽查,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和其他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或受托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组织的收费、基金、罚没等收入稽查。

第二章 财政收费征管稽查的职责、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财政收费征管稽查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及其他收入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及其他收入活动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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