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1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依法应由市、区和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在决策公众参与阶段,由决策起草部门按照本办法,以听证会形式就拟作决策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组织、举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组织部门和参加人员
第五条 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决策方案由2个以上部门起草的,可以确定1个主办部门联合组织听证。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组成。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主持听证会,保障听证会各项程序完整、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