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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8〕17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认定书》实行后,各单位反映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和改变发票限额、限量时,所适用的文书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领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市局明确一般纳税人在首次申请领购、申请改变领购增值税发票等环节的文书适用,同时就有关工作做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时,要填写《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不再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按一项行政许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依照原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负责发票信息发行的部门,应及时将首次审批的信息登录在《发票领购簿》首页。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改变发票限额、限量
  1、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改变发票限量时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改变限量申请表》(见附件2)。
  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改变发票限额时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3)。因改变限额需要调整限量的,应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相关栏次如实填写。此项工作按照一项行政许可一次办理。
  税务机关负责发票信息发行的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登录在《发票领购簿》首页。
  三、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初始发行。
  四、变更发行
  限额、限量发生变化的,凭《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改变限量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变更发行。
  五、领购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件4)或《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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