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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日前)。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市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提请审议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告全市清理工作情况。
  (五)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后,将此次专项清理中予以废止和修改的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同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在2011年9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法制办联系电话:
  83606947,电子邮箱:shenhebeianchu@sina.com)。上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专项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地方性法规由草案提出单位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
  (二)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废止,确有必要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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