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类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等规定,对内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凡内容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进行处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同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对内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