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郑州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郑统〔2003〕6号)
各处、室、中心:
现将《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郑州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元月二十七日
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郑州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拟稿和审核
1、草拟公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避免顾此失彼,相互抵触。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周严可行,切合工作实际,并加以说明。
2、草拟公文要情况确凿,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其中所用材料、数据、引文等,必须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百分数用“××%”表示。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必须前后一致。同时,还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草拟公文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及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当在拟文稿签上注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拟定秘级、保密期限,并标明定密的文号和条款。
4、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⑴”。
5、拟制公文必须统一使用“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发文稿笺”、“郑州市统计局发文稿笺”,用钢笔或毛笔认真誊写清楚,以便审批、印刷和存档。
6、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以本局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由主办部门或单位拟稿,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核稿,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审批。审核公文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事项是否已协商;密级确定、文字表述、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核的公文,不予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