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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1)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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