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1]44号)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省政府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为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省级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系统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主体
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机构)由省级部门直接清理。(详见附件)
三、清理依据
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四、行政权力分类
这次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以下8类:(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征收;(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八)其他行政权力,是指除上述7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