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商务部门 |
14 | 做好储备商品特别是冬季蔬菜的储备调运投放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市场供应和调节。 | 市州政府 |
15 | 于2011年9月底前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 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州政府 |
16 | 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补贴低收入群体,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其中用于支持“菜篮子”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基金总额的30%。 | 各市州政府 |
17 | 进一步完善价格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 | 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
18 | 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降低偏高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
19 | 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最高库存限量标准、粮食交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蔬菜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防止恶意串通,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 各级粮食、质监、工商等部门 |
20 | 开展价格形势月度分析通报制度,对14个市州所在地的蔬菜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通报。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
21 | 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及时报送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生产、销售、库存等监测信息。 |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农牧等部门 |
22 | 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认真开展对群众生活必需品、集贸市场收费及“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恶意囤积、恶性炒作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查处。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 |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
23 | 及时召集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预测价格走势、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
24 | 从现在起至年底,除国家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各市州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 |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
25 | 9-11月份组织对市场价格涨幅较高的市州进行集中督促检查;对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控制目标的市州实施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 | 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