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建设发〔2011〕19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有序推进我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厅统一制作了《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自2011年9月1日起启用。
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9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代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核发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执行,如我厅为0000、杭州市建委为0100、桐庐县建设局为0122;11-14位数号码代表意见书发放年份;15-19位数号码代表意见书发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