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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乡镇驻矿领导和驻矿人员没有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使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的,分别给予停职检查和责令辞职的处理:
  (一)监督煤矿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配备一线监督员并监督检查一线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停产整顿和按规定复工复产;
  (五)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六)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煤矿五职矿长,要求煤炭管理部门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驻矿领导和驻矿人员对以下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分别给予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一)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三条 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包领导不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政策,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督促分包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并监督落实;
  (三)经常对分包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
  (四)督促乡镇驻矿领导落实驻矿监管制度,督促煤矿落实一线监督员制度,并经常检查乡镇驻矿领导和一线监督员的工作;
  (五)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被责任追究的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有2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又因煤矿监管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监察人员调查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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