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74号)
现将《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具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
(二)郑州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各县(市、区)包矿领导、乡镇驻矿领导、驻矿人员。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严厉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分包或所驻煤矿的非法生产、违法生产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第四条 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一节 煤矿3种非法生产行为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