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五)不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意见的;
  (七)不依法履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第十条 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分解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
  (三)年度死亡控制指标超过30%以上(含本数)的。
  第十一条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单位)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
  (二)未建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
  (四)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五)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经再次修订或确定整改时限后又未整改到位的;
  (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第十二条 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三)一年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的。
  第十三条 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