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的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第四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