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数字作为名词、形容词或成语的组成部分,习惯用语、缩略词、叙述性语句中涉及的不定数,用汉字表示。如:星期三、一律、五四运动、十一届六中全会、十几个、七八百人、二期工程、原因有二,等等。会议名称中的数字以及奖励等级一般也使用汉字,如第八届城运会、重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四八○八厂、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
12.标明层次的序码统一为,第一层次:一、二、三…… 第二层次:(一)、(二)、(三)……第三层次:1.2.3……第四层次:(1)(2)(3)……文内序码:①、②、③……各层次编号切勿用word自动格式设定。
第十八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代号的使用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书写,按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的规定执行。不用尺、寸、单、斤、两、钱亩等市制单位。不使用早以停用的“公字号”单位。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所有“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
注意下列计量单位的表述方法:
1.原“平方(平米)”、“立方(立米)”、“亩”、“市斤”、“市寸”、“担”、“公分”等要分别用“平方米”、“立方米”、“公顷”、“公斤(千克)”、“英寸”、“公斤(吨)”、“厘米”等表示。
2.道路、河流数量用“条”,公路、航道里程用“公里”,公路密度分别用“公里/百平方公里”和“公里/万人”,车的数量用“辆”,船的数量用“艘”,道路运输客运量、港口旅客吞吐量用“人”,道路运输旅客周转量用“人公里”,道路运输货运量、港口货物吞吐量用“吨”,集装箱吞吐量用“标箱”,道路运输货物周转量用“吨公里”,日发班车用“班次”,行车速度用“公里/小时”,路基工程量用“立方米”,路面工程量、绿化(占地和建筑)面积用“平方米”,路基宽度用“米”, 桥梁、隧道长度用“米(延米)”,桥梁、隧道、渡槽数量用“座”,涵洞数量用“道”,设备数量用“台”,学校、医院数量用“所”,省、市、自治区、县、乡、镇、村、客运站、港口、码头、渡口、工程项目、文明单位数量用“个”,企业如工厂、公司数量用“家”(其中个体工商户用“户”、人数用“人”或“名” )表示。
3.行文中使用何种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公里”与“千米”、“公斤”与“千克”不要混用,全书只能分别选择其中一种使用。
第十九条 标点符号使用
标点符号一律按照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为准。
注意下列标点符号的用法:
1.分号的使用。在标点符号的层次上看,句号>分号>逗号>顿号。分号一般用于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分句之间不能用句号;分号隔开的各分句中,至少应有一组内部有逗号;如果各分句内部仅有顿号,分句之间只能用逗号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