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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有效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快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

  (一)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行使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实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完善岗位责任制,将法定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各电力企业和各有关单位有义务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供电企业,对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供电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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