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责任。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自交接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未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限期整改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仍由原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至正式办理交接手续为止。
(五)管理标准。接收单位负责对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整洁、绿化达标、道路平整、设施完好、资料齐全。
(六)建站要求。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立物业服务站,按照物业服务收费要求、管理标准开展管理工作,年内建站率达到100%。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7月25日-7月31日)。各相关部门完成建管交接统计核准、组织动员、主体认定、试点筹备等工作,全面启动环境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工作。
(二)试点阶段(8月1日-8月20日)。各有关区政府完成100个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试点工作。
(三)推进阶段(8月21日-9月20日)。全面开展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工作。
(四)验收阶段(9月21日-9月30日)。由市整治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建管交接工作进行验收、总结。
六、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部门负责环境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及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管理“以奖代投”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监管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和建立物业服务站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区政府对辖区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本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日常管理和区级管理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信誉评价;协调解决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明确的区域管理责任进行界定,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接受媒体监督和效能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三)街道办事处是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物业企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信誉评价和管理维护效果的认定;负责对辖区自管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物业服务站的建立,指导督促社区具体落实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解决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