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及确认:
开盘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责任归属: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盈利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二)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然后自行向客户追索。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有合约的数量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会员或客户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客户的高管人员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客户由会员通知;
(三)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