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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二)执行及确认:

  开盘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责任归属: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盈利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二)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然后自行向客户追索。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有合约的数量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会员或客户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客户的高管人员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客户由会员通知;

  (三)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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