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若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强行平仓由会员单位自行平仓:
1、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况的,会员单位自行决定强行平仓头寸,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项情况的,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
1、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2、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况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平仓,再按照该会员或客户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3、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项情况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客户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市场原因交易所无法执行上述原则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平。
第二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时间:强行平仓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为每个交易日10:00--11:00。如果在该时限内,会员没有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进行,直至平仓完毕,由此产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按市场交易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外,由会员服务系统实时发送,通知书一经发送,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