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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的限仓额度由交易所每年审定一次。

  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员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会员并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当年1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含起、止日)的交易。

  第十六条 对限仓额度的管理:

  (一)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于无效的,则会员的限仓额度为其基本额度;

  (二)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仓额度。对超过限额的客户或会员,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强行平仓;

  (三)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度,如果客户在多个会员处设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按照在不同会员的持仓量合计计算;对于这样的客户,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指定有关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80%时,会员或者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根据监测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会员或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调整会员或客户的限仓额度。

  第十八条 报告时间: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应主动在当日15:00以前向交易所报告,如果需要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的,交易所将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根据不同的会员类型和客户,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会员大户报告表》或者《客户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客户名称、会员或客户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预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对其客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送交交易所,并保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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